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
2019-01-17
26
问题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B、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C、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D、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见证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交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故A、B、C选项正确。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Oz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将妇女乙拐卖,乙的丈夫丙长期寻妻未果,悲愤交加,卧轨自杀。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
甲于2012年初在其租住的屋内,按书中教的方法自制“阴阳平衡丸”、“互补相生丸”等胶囊350余瓶,每瓶为100粒装。甲对外宣称胶囊能治疗肾虚腰疼、肠胃不适等症,通过QQ联系买家,以每瓶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被药监部门查获案发。经鉴定,甲生产
(2009年单选9)下列关于紧急避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单选15)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为构成()。
(2008年单选39)下列对所有权关系的判断,错误的是()。
(2016年案例分析60)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后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
(2011年单选30)下列行为中,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是()。
(2004年法条分析30)《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2013年案例分析60)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
随机试题
热能去湿方法即固体的干燥操作。()
关于Word2010的“样式”,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__。
孕后小腹隐痛,面色萎黄,心悸少寐,中医辨证为:孕后小腹冷痛,绵绵不止,形寒肢冷,中医辨证为:
炭粒廓清试验常用来检测
患儿,10岁。浮肿5天,症见眼睑浮肿,小便短赤,下肢疮毒。查体:血压正常,舌苔薄黄,脉滑数。实验室检查:镜下血尿,血清补体C,明显下降。诊断为急性肾炎,其证型是
王岚,16岁,高中学生。其外祖父去世时,曾在遗嘱中指明,给王岚25万元购买一处房屋,但未指定由谁来购买。王岚的父亲便以王岚的名义用该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情形是()。
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参加工作后,你的直接领导给了你一个工作安排,一个你的非直接领导也给了你一个工作安排,而第二个工作安排更为可行,你该怎么办?
Atthepartywefoundthatshygirl______hermotherallthetim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