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中,不需要对行为人数罪并罚的有哪些?( )

admin2015-09-30  20

问题 以下情形中,不需要对行为人数罪并罚的有哪些?(    )

选项 A、甲为了促使王某卖淫,将其强行奸淫
B、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李某并与其结婚,晚上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C、国家工作人员丙在收受赵某的贿赂之后,利用职务便利从本单位挪用钱款给赵某使用
D、邮政工作人员丁在私拆客户胡某的邮件之后,将其中夹带的价值1000元的代金券扣留

答案A,D

解析 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牵连犯原则上应认定为一罪,即采取从一重的处断规则。但是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特殊的牵连犯明确设置了不同的处断规则:有的规定数罪并罚,有的规定从一重处断,有的规定从一重从重(即依其中较重的罪名从重处罚)处断,还有的被规定为结果加重犯。首先,以上各选项中,行为人都实施了数个有牵连关系的行为,且都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A选项中,甲的强奸行为是强迫卖淫行为的手段行为,强迫卖淫行为则是强奸行为的目的行为;在B选项中,乙收买李某的行为是原因行为,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结果行为;在C选项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是目的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在D选项中,私拆邮件的行为是手段行为,扣留代金券的行为是目的行为。所以应当肯定以上四个选项中行为人都成立了牵连犯。其次,成立牵连犯并不意味着就可避免数罪并罚。依照《刑法》第358条、第241条、第2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A、D情形下分别认定甲和丁构成强迫卖淫罪和盗窃罪,B、C情形下则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实行并罚。所以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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