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种情况下附加刑的适用应当采用并科原则?

admin2009-04-23  24

问题 下列何种情况下附加刑的适用应当采用并科原则?

选项 A、甲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罚金2万元
B、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
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犯私分同有资产罪被判处罚金5咖元
D、丁犯咨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咖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2年,宣告缓刑3年

答案1,2,8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刑的规定》第3条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据此,选项AB中的情形应当并罚,选项C中的情形应当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实际执行。故选项D中丁的两个罚金刑仍需实际执行,且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合并执行(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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