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4日,张某与某村签订苇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为了便于渠道管理及维修维护,于2004年12月16日水利局与张某重新签订了干渠两岸确权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1年,合同到期后,于2005年12月20日张某与水利局签订水利水土开发利用合同,合

admin2017-08-18  24

问题 1998年1月14日,张某与某村签订苇场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为了便于渠道管理及维修维护,于2004年12月16日水利局与张某重新签订了干渠两岸确权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1年,合同到期后,于2005年12月20日张某与水利局签订水利水土开发利用合同,合同约定:水利局向张某提供国有水利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57764平方米,供张某种植使用,在合同期内,张某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使用的水土资源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有偿使用费每年按0.062元/平方米缴纳,使用期限为1年,一年共计影响水利局缴纳水资源使用费3584.32元。后来,因张某未缴纳水资源使用费,双方发生争议。
问该案如何解决?

选项

答案本案涉及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在本案中,张某与水利局签订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合同,取得57764平方米水土资源的使用权符合本条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因此张某必须依法向水利局支付水资源使用费。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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