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年一专一第5题)

admin2019-05-29  43

问题 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2013年一专一第5题)

选项 A、应以教唆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 甲教唆乙实施爆炸罪,乙未实施,属于刑法上的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D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D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