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

admin2018-09-25  2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乙公司于4月1日向甲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甲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以支付前欠货款。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小题。
丙公司持有该汇票,最晚应于(  )向乙公司提示付款。

选项 A、2017年7月1日
B、2017年7月10日
C、2017年8月1日
D、2017年9月1日

答案B

解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之日起10天,本题中,出票日为2017年4月1日,出票后3个月付款,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提示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9jo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