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中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

admin2021-05-31  25

问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中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8题)

选项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511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解释》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本案参与分配中有异议的解决途径是起诉,而不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A、B两项错误。    起诉时,以异议人为原告,以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起诉,因此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项正确。C项中原被告当事人的确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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