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货物为羊毛毛线。共37000磅,分两批装运,第一批20000磅,最晚于2012年8月22日交货;二批17000磅,最晚于2012年8月27日交货。并且,L/C金额与货物数量均有5%增减幅度。 L/C受益人发运货物

admin2016-07-23  26

问题 《UCP600》项下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货物为羊毛毛线。共37000磅,分两批装运,第一批20000磅,最晚于2012年8月22日交货;二批17000磅,最晚于2012年8月27日交货。并且,L/C金额与货物数量均有5%增减幅度。
L/C受益人发运货物,第一批于2012年8月19日发货20000磅;第二批于2012年8月24日发货18000磅。开证行拒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拒付理由是超装。议付行认为5%增减幅度指全部提交的货物而言,故提交单据相符。开证行称该幅度指每批货物而言,故第二批货物超装。你认为上述拒付成立吗?

选项

答案开证行拒付是成立的。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规定,当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和数量允许有一定比例增减时,该信用证项下不同颜色、规格的货物,分别可以满足该增减幅度。但是,如果其中有单独一项货物数量或金额超过规定,即使总金额和总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亦是不允许的。 信用证条款中对每一批货物数量及发货时间均有详细的规定,说明进口商认为分批发货是重要的。因而,5%的增减幅度是针对每批发货而言,即第一批发货数量应在19000磅至2 1000磅之间,第二批发货数量应在16150磅至17850磅之间。并且,发货总数量也应在5%的增减幅度之内。 若进口商认为货物总数量最重要,则在信用证条款中将不会对每一批的发货作具体的规定,只需规定货物总数量为37000磅,分批发货即可。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只需将37000磅的货物分批出运即可,每批发货数量可按合同要求或其备货情况自行掌握。在此情况下,5%的增减幅度是针对货物总数量而言的。 本案中,由于受益人第二批货物发运18000磅,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每一批货物的金额与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因此第二批货物已经构成了超装。所以,开证行拒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是合理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6f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