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

admin2013-03-13  23

问题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无效果。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问: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选项 A、 
B、 
C、 
D、 

答案《民法通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因此,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王某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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