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价值。(中南财大2006年研)

admin2014-12-08  28

问题 试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价值。(中南财大2006年研)

选项

答案最高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进步,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因此,这一决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法治有其特定价值和目标,体现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良好的法律只能由代表广大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而制定的法律应得到严格的实施。法律一旦生成,任何机关、团体包括司法机关不得违反或擅自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法律已将死刑核准权赋予给最高人民法院。《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些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部分死刑核准权的最具效力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只有收回死刑核准权,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符合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原则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其中的规定为依据,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均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内容,此两法的修订远在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之后,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死刑核准权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3)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和严格控制死刑我国人民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且各高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证明标准和量刑标准等)存有差异,导致了死刑的适用不统一,违背了“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的形式正义原则和法律的权威属性,客观上造成了死刑适用过多甚至出现极少数的错判的情况。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既解决了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又统一了死刑适用的标准,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 (4)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能够真正发挥对死刑适用的过滤和保障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限制死刑适用并逐步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发展趋势。据资料显示:至2004年10月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过去的至少10年时间内未执行过死刑。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收回死刑核准权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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