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协议,规定由乙公司为独家代理。在订立协议时,甲公司正在试验改进现有产品的规格。不久,甲公司试验成功,并将这项改进后的同类产品,指定香港另一家丙公司作独家代理。问:日本公司究竟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admin2009-11-01  28

问题 日本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协议,规定由乙公司为独家代理。在订立协议时,甲公司正在试验改进现有产品的规格。不久,甲公司试验成功,并将这项改进后的同类产品,指定香港另一家丙公司作独家代理。问:日本公司究竟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日本公司没有这种权利。因为日本公司已与香港乙公司签订该项产品的独家代理协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应当理解为该类产品包括将来改进的同类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均给予乙公司。但在日本公司与乙签订协议不久,又将同类经改进的新规格产品给予香港丙公司独家代理,这是日本公司违反协议的行为。如果日本公司不取消与丙的独家代理协议,乙公司有权请求赔偿。但应注意以下两种例外情况:①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正在试制的品种不包括在本协议代理品种之内;或者②试制的新产品属于另一类的产品,与协议所代理的产品性质有区别。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日本公司便不受协议约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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