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2017年8月12日,发现A公司设立时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仅值4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

admin2020-12-21  30

问题 2016年12月5日,甲、乙、丙、丁分别出资100万元、8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2017年8月12日,发现A公司设立时股东甲作为出资的房屋实际仅值4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100万元。
(2)公司监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7年9月3日,股东丙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
(3)2017年9月13日,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合并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乙请求A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以股东乙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为由拒绝收购。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对股东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对于股东甲的行为,应当由甲补足其差额,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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