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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
2021-09-16
39
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
A,B,D
解析
选项A错误:甲的行为应适用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院的宣告具有公信力。因此,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无效。故A选项错误。选项B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由此可见,丧失行为能力不是除名的理由。B选项错误。选项C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C选项正确,故排除C。选项D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3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而不是以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为退伙生效时间。故D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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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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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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