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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偷得一张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是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偷得该票据后,立即伪造乙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然后将该票据背书给张某。这时乙发现汇票被偷,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
丙偷得一张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是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偷得该票据后,立即伪造乙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然后将该票据背书给张某。这时乙发现汇票被偷,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
admin
2014-10-29
14
问题
丙偷得一张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是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偷得该票据后,立即伪造乙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然后将该票据背书给张某。这时乙发现汇票被偷,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而享有票据权利
B、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票据责任
C、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
D、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付款人B银行不能对张某拒绝付款
答案
C
解析
票据的无因性、伪造票据签章的处理无因性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是指取得票据不需要合法原因,本题丙是偷得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故A选项错误。BC选项均是考查签章被伪造的责任,根据该法第14条第1款:“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该种责任不是票据责任,原因在于“丙伪造乙签章”,也就是丙的名字并没有在票据上出现,由于票据注重形式要件,因此丙不是承担票据责任,而是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D选项,因为失票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所以B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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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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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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