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第95题)以下有关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相关要求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41

问题 (2004年卷四第95题)以下有关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相关要求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
B、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C、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5人
D、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中应当包含该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人

答案B,D

解析 A.B.《专利审查指南2010》4-4-3“口头审理的通知”中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审查指南2010》4-4-3“口头审理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回执中写明的参加口头审理人员不足四人的,可以在口头审理开始前指定其他人参加口头审理。一方有多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指定其中之一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4-4-3“口头审理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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