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团某连的副连长,该团驻扎在A市,甲所在的连队部署在A市下属的B县。甲的妻子住在C县,1999年5月乙到D市做服装生意,为进货往来于D市和E市之间,一直没有回家。2000年12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甲离婚,并一同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试问乙应当向哪个

admin2009-05-12  26

问题 甲是某团某连的副连长,该团驻扎在A市,甲所在的连队部署在A市下属的B县。甲的妻子住在C县,1999年5月乙到D市做服装生意,为进货往来于D市和E市之间,一直没有回家。2000年12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甲离婚,并一同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试问乙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

选项 A、B县法院
B、A市法院
C、C县法院
D、D市或E市法院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甲是非文职军人,乙是非军人,因此乙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当由乙住所地法院管辖。乙虽然离开了原住所地C县,但是在D市和E市居住都未满一年,因此C县是其住所地,乙应当向C县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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