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

admin2015-05-18  34

问题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2011年试卷四第5题)
问题: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之一。

解析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第三,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约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结合本题,由于是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王某未提起诉讼,王某只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王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他可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结合本题,江甲没有实施本案中毁坏财物的行为,因此,江甲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本案中江乙的法定代理人。
    江乙是本案的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教唆人黎某与致害人江乙是共同侵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结合本题,甲公司虽然仅起诉黎某赔偿损失,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江乙是致害人,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江乙为共同被告。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t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