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锦奇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案王锦奇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正支行委托,代理该行与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事宜。在诉讼中因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为此,原告王锦奇于2008年

admin2022-10-24  64

问题 王锦奇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案王锦奇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正支行委托,代理该行与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事宜。在诉讼中因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为此,原告王锦奇于2008年3月27日到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查询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出《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的相关信息,遭到了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拒绝。原告王锦奇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锦奇诉称,2008年3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调查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的产权交易情况,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按照《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被告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事业法人,被告有义务提供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被告的拒绝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并且侵害了律师的调查权和知情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向原告公开《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的档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辩称:
(1)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首先,答辩人为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的性质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答辩人出具的《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资产转让鉴证意见书》,仅仅是答辩人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产权交易服务的行为之一,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谈不上对律师调查的所谓行政不作为。其次,答辩人非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而且也未得到行政授权,更谈不上超出行政授权范围问题。
(2)原告作为律师的执业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其诸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第一,律师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主动出示律师执业证,但原告到答辩人处进行调查并未出示律师执业证;第二,执业律师的调查权,应当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原告根本没有出具有关委托手续;第三,在新修订的《律师法》生效前(2008年6月1日前),执业律师的调查权应以当事人同意调查为行使前提,答辩人拒绝原告调查并不违法;第四,原告作为中介服务机构,除应当公开披露的交易信息外,还有为交易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未出具律师执业证和委托手续的原告,拒绝提供有关的交易情况并不为过。
【问题】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选项

答案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批准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相当于处级),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其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不仅具有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身份,而且具有对产权交易活动相关事项进行管理的行政主体身份,属于规章授权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委托代理人主张的其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行政诉讼被告的观点,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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