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实业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一日陈某了解到某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是空白,在国际市场上也是量少价高。而且又了解到几个大公司也在研制此产品,但在研制过程中均遇到了技术难关,正在集中力量攻克。于是陈某便找到北京某技术研究院,经过磋商,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该

admin2008-12-16  29

问题 陈某是某实业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一日陈某了解到某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是空白,在国际市场上也是量少价高。而且又了解到几个大公司也在研制此产品,但在研制过程中均遇到了技术难关,正在集中力量攻克。于是陈某便找到北京某技术研究院,经过磋商,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该技术研究院年底前研制出此产品,由陈某所在实业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开发费50万元(其中预付 10万元作为开发经费),并约定开发成功两年内,该研究院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而由陈某的公司独家使用。后该研究院果然在年底前研制出此产品。陈某的公司即着手生产,同时,由于陈某的公司无出口自营权,便与乙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委托代为出口其产品。合同约定,陈某的开发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交付一批产品,由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口销售,价格按国际市场价格自由掌握,销售后开发公司于10天内支付报酬,迟延支付要承担违约金责任。1年后的9月份,该产品又进入销售淡季。乙公司便自己买下开发公司9月份交来的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1个月后,价格上扬,乙公司才将该批产品卖出,获得差价20万元。陈某得知后,在送来11月份的产品时向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投机行为未经陈某的公司同意,要求将这20万元差价归属于自己,否则拒绝支付10月份的报酬。根据《合同法》有关内容回答:
假设该研究院在成功开发的一年后,将该技术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也实施该技术生产产品,陈某可否选择研究院或丙公司中的任一个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选项

答案陈某只能依违约之诉起诉研究院。

解析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取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的让与人是研究院,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对开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另外,丙公司在受让该技术时出于善意,因而也不构成对开发公司的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丙公司在开发公司与研究院的诉讼中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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