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 )

admin2022-01-21  19

问题 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    )

选项 A、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C、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D、撤职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第4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44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选项B正确。第4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44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选项C正确。第46条第1款,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选项D错误。第46条第3款,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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