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011年一法综一第33题)

admin2019-06-28  27

问题 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2011年一法综一第33题)

选项

答案清末司法机构的改革,主要也是在1906年官制改革过程中开始着手进行的。1906年11月6日,清廷发布“厘定官制谕”,对包括刑部在内的中央官制进行改革,以示实施“新政”。此后,若干改革旧有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的措施,也随着诉讼法律、法规的修订而逐渐出台。主要的变化包括: (1)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地方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初步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系统。 (3)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4)设立警察机构。在清末变法以前,中国并无专门警察机构之设。在清朝,京城及地方治安,主要由步军统领衙门、绿营、地方团练等军事武装及各官署衙役来维持。 (5)建立新式监狱,并改良狱政管理制度。改良监狱,亦是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的着力点之一。1903年前后,以改造教育罪犯为目的的“罪犯习艺所”开始在京城及部分省份设立。1907年,“改良监狱”又成为清政府的新口号,将旧式监狱改良成新式监狱的工作也逐步展开。但到清朝灭亡时,大部分所谓的“模范监狱”都未竣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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