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牙刷,具有特征L或者特征M。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N。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 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牙

admin2015-10-30  23

问题 某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牙刷,具有特征L或者特征M。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N。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的牙刷,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具有特征()。
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牙刷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作出的下列哪些修改能够被允许?

选项 A、删除权利要求1中具有特征M的牙刷的技术方案
B、删除权利要求4,同时将本发明的发明名称由“一种牙刷及其制备方法”修改为“一种牙刷”
C、删除权利要求1,同时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
D、修改权利要求1,增加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P

答案A,C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规定,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A选项中删除了权利要求中的含有技术特征M的技术方案,故该种修改能够被允许,A选项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由此可知,发明名称属于说明书的内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得修改,故B选项错误。《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规定,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C选项中,由于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符合规定,故该种修改能够被允许,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由于增加的特征P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必然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该种修改不被允许,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l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