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

admin2013-08-14  24

问题 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无法赶在节日期间销售而损失2万元。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某银行拒绝而引起纠纷。问:
某银行的履行是否适当?

选项

答案某银行的履行不适当,已构成履行迟延。所谓履行迟延,又称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本案中,某银行提供贷款的时间9月23日明显晚于合同约定的从签约之日起3日内(即8月23日前)的时间,已经构成履行迟延,故其履行是不适当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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