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性企业2004年1月申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全年主营业务收入65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320000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98000元,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6460元,2004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查出部分经济业务及账务处

admin2010-04-06  73

问题 某生产性企业2004年1月申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全年主营业务收入65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320000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98000元,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6460元,2004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查出部分经济业务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1)全年“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44100元。
(2)清理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收入56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福利费
(3)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85000元,经查,联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盈余公积85000
(4)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2000元,直接捐赠敬老院1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5)12月份多转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款为(  )元。

选项 A、10065.79
B、7650
C、28050
D、20400

答案A

解析 由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该生产企业,所以分回的税后利润需要补缴税款。
其补缴税款额=85000/(1-24%)×(33%-24%)=1006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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