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64题)

admin2018-07-03  32

问题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64题)

选项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A项中尽管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但研发电脑鼠标属于王某的工作任务,因此应该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故A项正确。
    B项中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但是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属于单位而不是个人,故B项错误。
    C项中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还是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还是应该属于单位而非个人,故C项错误。
    D项中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发生在离职后一年内,该新鼠标还是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原单位甲公司而非新单位乙公司,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e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