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青岛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出口一批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至31日青岛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青岛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4年

admin2010-06-25  28

问题 2003年10月2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青岛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出口一批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至31日青岛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青岛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4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3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问题:(1)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否属于倒签提单?为什么?
   (2)承运人应否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3)本案货物的风险自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选项

答案(1)属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它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的一种提单。倒签提单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已经或者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使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便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之请求(通常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在提单上倒签装船日期。 (2)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由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视为装船完毕日期的举证资料,若超过期限,则视为违约,买方可以索赔,因此,承运人须承担因倒签提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风险。故当承运人倒签提单给收货人造成损失时,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3)本案货物的风险应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本案的情况属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故货物的风险应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非正常情况下的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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