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

admin2016-06-12  27

问题 被告人孙某、刘某于某日到某集市上闲逛,在一旧自行车交易处,孙某发现一外地人的小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便起了邪念,与刘某商量把那人的钱“弄过来”,刘表示同意。二被告人便尾随其后,伺机行动,当该外地人走到一人少处,孙某急步上前,从背后将其撞倒,并致外地人的手提包掉在地上,刘某将小手提包抓到手后,二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包内装有8000元现金)但刚走出该市场,他们即发现背后有三名警察闻讯追来。二被告人慌不择路,飞速逃跑,很快跑进乡间小道。警察紧追不舍,二被告人万般无奈,只得将提包扔人路旁杂草丛中。正在树丛中小便的胡某目睹了这一切,捡起钱包就跑,试图将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警察抓获。
问:
二被告(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对孙、刘二犯应定抢夺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具备抢夺罪的特征: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是乘人不备,从后面上去把被害人撞倒,夺走手提包,取得财物。这种行为不属于抢劫罪中的使用暴力,抢劫罪的使用暴力是直接针对控制财物的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害人知道有人为抢劫其财物而对其使用暴力,因此决定对财物放弃控制或实施反抗。本案中,被害人不知情,二被告人也没有当面威胁、胁迫被害人,因此只具备抢夺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孙、刘二犯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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