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admin2013-03-13  22

问题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万元。三人协商后约定,张、李各赔偿4万元。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此案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30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然后向李四追偿
B、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C、为减轻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向张支付管理费用
D、王五分别向张、李二人主张4万元赔偿金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侵权。《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加害行为。对于共同加害人来说,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义务人都有义务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责任以后,都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人追偿。但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根据过错程度来约定赔偿的比例。A、B项说法错误。C选项提到的无因管理在本题中并不存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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