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卷一—50,单)

admin2017-06-13  23

问题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2009—卷一—50,单)

选项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1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 《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有关保持司法清正廉洁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所以.A项金法官为原告推荐律师的行为是违背职业纪律要求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闻律师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同样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故B项错误。   
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第(5)项的规定,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对公证员应予以警告处分。
C项中,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其中“法学副教授”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此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故C项错误。   
D项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这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S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