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一个保险原则分析下面的案例,并说明自己的观点。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

admin2014-10-04  33

问题 试用一个保险原则分析下面的案例,并说明自己的观点。2002年7月10日,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一辆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同年12月21日,该车在马路上行驶时,与某食品公司的一辆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严重损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东风车司机郭某承担肇事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加工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保险公司提出,造成加工厂车辆损失的全部责任在郭某,加工厂理应先向郭某及食品公司要求赔偿。考虑到加工厂的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由保险公司行使加工厂向

选项

答案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管保险公司向第三责任者请求赔偿是否成功,保险公司应承担加工厂的损失11万元损失赔偿。本案可用代位追偿原则来阐述其代表的观点。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则向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就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来行使这两项权利。代位追偿原则包括两个部分:权力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追偿。权力代位追偿是指如果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就取得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物上代位追偿是指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以后,即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此规定主要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又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而得到额外利益。也就是说保险人在赔偿损失之后或者经被保险人授权以后,可以向其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责任人所索赔损失,但并不是说就不承担赔偿损失。至于本案中食品公司拒赔,也有其理由,因为责任者使其公司员工郭某,食品公司没有其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是向郭某请求赔偿,而不是以索赔未果为由而不予加工厂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本案中也不能因为加工厂放弃对食品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拒绝给予加工厂赔偿。因为,加工厂一开始并没有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而是跟保险公司协商后同意将其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追偿。当然,若加工厂获得郭某的11万元赔偿之后,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对其赔偿,且没有权利对郭某进行索赔。如若像本案中情况,保险公司要么先对加工厂进行赔偿后再对其第三者请求赔偿事故损失,要么就按照本案的情况进行。但最终结果无论向其第三者索赔是否成功,保险公司都应赔偿加工厂11万元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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