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为共同信托的受托人,双方处理信托事务时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应当( )。

admin2008-09-01  38

问题 甲和乙为共同信托的受托人,双方处理信托事务时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应当(    )。

选项 A、由甲、乙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B、由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由受益人承担清偿责任
D、由受益人和甲、乙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信托法》第3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指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项,甲、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RY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