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因女友乙移情别恋而怀恨在心,为了报复乙,甲雇请丙丁欲将乙毁容,约定给付报酬2万元,先付一半,事毕付给另一半。丙丁接受任务后,丁声称:“自己认识人贩子戊,何不大干一场,来个一石三鸟,把乙卖给戊,赚一把,然后再敲诈乙父母一把。这样,我们就能得到三笔钱。

admin2015-09-30  30

问题 案情:甲因女友乙移情别恋而怀恨在心,为了报复乙,甲雇请丙丁欲将乙毁容,约定给付报酬2万元,先付一半,事毕付给另一半。丙丁接受任务后,丁声称:“自己认识人贩子戊,何不大干一场,来个一石三鸟,把乙卖给戊,赚一把,然后再敲诈乙父母一把。这样,我们就能得到三笔钱。"丙听后,欣然同意。丙丁凭借甲提供的信息,很快找到乙并控制了乙,从乙口中索要到其父母电话。按照计划,第一步由丁看守乙,丙找甲索要另一半报酬。丙找到甲称:“对乙毁容过程中,因乙极力呼救,恐事情败露,直接将乙杀害,已经将其毁尸灭迹。现在,你要再支付我们3万元,让我们做个盘缠,到外地躲避。否则,大家一起完蛋。”甲闻讯,不得已又付给丙3万元,并嘱咐以后若事发,千万不要提及自己。丙将其中的2万装入私囊,另1万交与丁保管。丁看护乙期间,因贪图乙的美色,使用药物将乙麻醉奸淫。接着实施第二步计划,由丙看护乙,丁外出联系人贩子戊,协议以7000元成交。交人时,乙伤痕累累(轻伤),原来丁外出,丙看护期间,因乙欲逃走,被丙发现所毒打。因乙有伤,戊以5000元购得。几日后,实施第三步计划,丙丁以事先索要的乙家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乙的家人称:“你的女儿在我们手上,要想活命,准备10万元,晚上七点在市公园门前等我电话。否则,就等着收尸吧!记得千万不要报警、不要耍花招,如果你们还爱自己的女儿的话。”乙之父母因几日来与女儿失去联系,早已报警。在警察的精心策划下,将丙丁抓获。
    警察根据丙丁提供的线索,抓获甲、戊,并解救了乙。经查,戊买乙后即将其以8000元转卖与农民庚为妻,庚为防止乙逃跑,将其锁在房中,几日后,庚强行与乙同房,不仅未得逞,且脸上被乙抓破,为村人笑柄。庚觉得乙性情刚烈,难以驯服,留在身边无幸福可言,随联系戊出卖乙。戊又以6000元购回乙,正寻找买主期间,案发被捕获。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刑法理论,全面分析本案。

选项

答案(1)甲的刑事责任:甲教唆丙丁伤害女友乙,甲与丙丁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因丙丁犯罪中止,对甲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犯。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丙的刑事责任:①丙与甲丁共同伤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属于中止犯,应当免予处罚。②丙丁在中止故意伤害乙后,隐瞒真相,向甲索要剩余的1万元报酬,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是既遂犯,犯罪数额是1万。③丙背着丁单独勒索甲2万元,属于共犯实行过限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既遂犯,犯罪数额为2万。④丙丁共同将乙出卖牟利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是既遂犯。⑤拐卖过程中,丁单独实施奸淫乙的行为是共犯实行过限行为,丙不对此加重情节负责,由丁单独负责;丙单独实施对乙的伤害行为,亦为共犯实行过限行为,丙独自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并罚。⑥丙丁共同隐瞒真相向乙父母索要赎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论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⑦丙丁在被捕后,坦白交代罪行,并得以抓捕教唆犯甲、人贩子戊、拐卖者庚,同时救出受害人乙的情节,属于坦白、自首、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处罚是应予考虑。 (3)丁的刑事责任:①丁与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属于中止犯,应免除处罚。②丁与丙向甲索要剩余的1万元报酬,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是既遂犯,犯罪数额是1万。③丁与丙共同将乙出卖牟利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是既遂犯。④拐卖过程中,丁单独实施奸淫乙的行为是共犯实行过限行为,由丁单独负责,适用加重犯法定刑;⑤丙丁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论处,以敲诈勒索罪处罚,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⑥丙丁在被捕后,坦白交代罪行,并得以抓捕教唆犯甲、人贩子戊、拐卖者庚,同时救出受害人乙的情节,属于坦白、自首、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处罚是应予考虑。 (4)戊构成拐卖妇女罪,作为人犯子,若拐卖妇女、儿童多人(3人以上)或多次(3次以上)的,需要适用加重犯的升格法定刑。 (5)庚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的,以拐卖妇罪一罪处罚,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不再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并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Q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