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admin2017-05-25  21

问题 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选项

答案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包括: (1)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3目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临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应当查明以下事项:①有无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签发的具体时间;②有无停止执行、暂停执行的法定情形;③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执行场所、执行方法及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等。检察人员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请人民检察院。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4)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包括: ①对交付执行的裁判进行监督。检查交付执行的裁判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已经释放等。②对执行机关的收押、执行和监督考察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方式。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活动,单独进行和与人民法院联合进行相结合。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检察长批准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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