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贸易合同,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法国乙公司申请仲裁,3个月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裁决,法国乙公司持该裁决到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已知中法均为

admin2014-04-26  27

问题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贸易合同,合同中有一个条款约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双方的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法国乙公司申请仲裁,3个月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作出裁决,法国乙公司持该裁决到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已知中法均为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则我国法院的下列做法符合《纽约公约》的有哪些?(   )

选项 A、经审查发现中国甲公司未接到仲裁庭的通知,也未有机会答辩,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B、经审查发现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原来的约定不符,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C、经审查发现仲裁庭所仲裁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事项,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D、经审查发现该裁决如执行将可能导致甲公司破产,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答案1,2,4

解析 ABC三项都是《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正当理由,但D项不是,如果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则可以拒绝,但可能导致公司破产不能视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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