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经批准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债券面值8000万元,全部发行成功,每年利息已支付,2006年6月30日债券本金到期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兑付,为了尽早解决该问题,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通知各位董事,于 2006年1

admin2009-03-15  2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经批准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债券面值8000万元,全部发行成功,每年利息已支付,2006年6月30日债券本金到期后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兑付,为了尽早解决该问题,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通知各位董事,于 2006年10月22日召开董事会,该公司共13名董事,实到10名,参加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以下决议: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李某为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的副总经理,年薪20万元;通过增发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归还已逾期的3年期债券本金及其利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公司召开董事会时的会议通知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2) 董事会决议内容中哪些正确?哪些错误?说明理由。
   (3) 该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 该公司是否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必须于会议10日前通知各位董事,此次会议从通知到召开间距不足10天,所以不符合规定的。 (2) 董事会会议的第一项决议合法。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第二项决议不合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只有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方案,其决议权在股东大会。 (3) 甲公司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4) 该公司不能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规定,对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甲公司前次发行的债券本金逾期尚未兑付,且仍处于延续状态,因此该公司不能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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