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4日,李某因强奸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上诉期内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负责搬运石块。2007年2月2日,李某不慎将石块滑落,结果将同监的犯人王某的脚趾砸断,王某并未声张。2008年3月5日,李某服刑的

admin2015-09-30  24

问题 2006年3月4日,李某因强奸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上诉期内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李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负责搬运石块。2007年2月2日,李某不慎将石块滑落,结果将同监的犯人王某的脚趾砸断,王某并未声张。2008年3月5日,李某服刑的监狱向有关机关递交了李某的减刑申请。当日李某与同监犯人胡某发生争执,李某用刀片将胡某的右手静脉割破,结果导致胡某失血过多死亡。在侦查该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无意间了解到李某曾将王某脚趾砸断的事。则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某在被减刑之前故意伤害胡某致其死亡,应被执行死刑
B、李某在考验期内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被执行死刑
C、李某在考验期内故意伤害胡某致其死亡,应被执行死刑
D、除非因故意伤害胡某致其死亡被判处死刑,李某不可被执行死刑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缓的执行和减刑,具体来讲是死缓考验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问题。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死刑缓期2年执行,就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在2年的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没有故意犯罪,就可得到减刑,但是若犯罪分子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执行死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死缓考验期的计算始于判决确定之日,而非判决生效之日;终于2年届满之日,而非裁定减刑之时。在本案中,李某砸伤王某的行为是过失,不能构成故意犯罪;李某故意伤害胡某致其死亡的行为发生在2年考验期届满后的第二日,所以该行为并不影响对李某进行减刑,当然减刑之后还要对李某实施的新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死刑,当然可以对其执行死刑;但除此之外不可能通过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本题的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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