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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
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
admin
2016-01-16
41
问题
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10年1月,王丹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落户到本地。问题:
诉讼过程中,王丹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办?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即: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王丹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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