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夏,A市连降暴雨,汛情严重。为了抵御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A市人民政府抗洪救灾办公室与环宇编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塑料编织袋供货合同》,主要内容是:环宇公司于七日内向A市抗洪救灾办公室提供塑料编织袋20万条,作为抗洪救灾专用物资,每条价格1元,

admin2011-04-17  23

问题 2004年初夏,A市连降暴雨,汛情严重。为了抵御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A市人民政府抗洪救灾办公室与环宇编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塑料编织袋供货合同》,主要内容是:环宇公司于七日内向A市抗洪救灾办公室提供塑料编织袋20万条,作为抗洪救灾专用物资,每条价格1元,在合同履行期间,环宇公司总经理王某感到无法按时履行合同,而且产品价格太低,遂要求变更合同,但遭到A市抗洪救灾办公室的拒绝。王某坚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环宇公司有权要求变更合同;A市抗洪救灾办公室蛮不讲理,侵害了环宇公司的合法权益。
    问题: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有权利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但他认为市抗洪救灾办公室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2)根据《合同法》第17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双方合意变更合同。这里的“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是当事人以新的合同变更原合同。该合同适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3)本案中,环宇公司总经理王某要求变更合同,是一种新的要约,这种要约要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A市人民政府抗洪救灾办公室作出承诺后,才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新合同,才能够成对原合同的变更。而A市人民政府抗洪救灾办公室是否会作出承诺是由该办公室享有权利,而不是以环宇公司的意愿为转移的。(4)因此王某认为A市人民政府抗洪救灾办公室拒绝其变更合同的要求侵害了环宇公司的合法利益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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