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市中外合资港辰化工有限公司。乙,某市物资公司。甲、乙于1993年10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供应甲聚丙烯200吨,每吨4000元,货款共计800 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款到即发货,供方无法交货时处以总额10%的罚金,逾期交货或有其

admin2016-06-13  27

问题 甲,某市中外合资港辰化工有限公司。乙,某市物资公司。甲、乙于1993年10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供应甲聚丙烯200吨,每吨4000元,货款共计800 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款到即发货,供方无法交货时处以总额10%的罚金,逾期交货或有其他违约事项处以总额8%的罚金,质量标准以封存样品为准。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分两次向乙支付货款。乙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即发运100吨聚丙烯。甲在收货后,认为部分货物达不到生产要求,但未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将大部分货物投产使用,致使一些产品不合格。加之乙在收到第二笔贷款后迟迟不交货,甲便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还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便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
    (1)设聚丙稀为能通用产品,本案如何处理?
    (2)本案合同标的质量应如何确定?
    (3)本案合同能否解除?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乙首先要向甲支付未交货部分货款一定百分比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甲在待料期间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2)甲不仅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货物的质量提出书面异议,而且动用了有争议的货物,所以应视为乙所交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3)本案合同可以解除,因为乙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已达两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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