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甲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①2月份股东大会拟增选一名独立董事。 ②公司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股权激励。 ③20

admin2021-02-22  34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甲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①2月份股东大会拟增选一名独立董事。
②公司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股权激励。
③2019年7月,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
④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会成员为9人,但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时,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因种种变故,实际为5人。
⑤2019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加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20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3万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9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20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监事李某持有800股,将800股一次性卖出去。
根据资料①,下列选项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选项 A、张某,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经理
B、李某,甲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答案A,B,D

解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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