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与N公司拟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M公司为卖方,N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B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M公司要求W公司为N公司付款提供保证,当N公司不能付款时,由W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N公司经营情况良好,W公司同意提供保证并与M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

admin2011-02-19  25

问题 M公司与N公司拟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M公司为卖方,N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B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M公司要求W公司为N公司付款提供保证,当N公司不能付款时,由W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N公司经营情况良好,W公司同意提供保证并与M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M公司与N公司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M公司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N公司协商将标的物改为C种货物,M、N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W公司同意。M公司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C种货物,M公司未经N公司同意,与X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C种货物由X公司向N公司提供。M公司、X公司向N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M、N约定的供货期限。N公司虽然接受了货物,但以M、X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M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W公司偿还货款。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M、N双方达成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M、X两个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N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M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M公司与N公司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但根据《担保法》规定,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M公司与N公司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造成了主合同的变更,并且未经保证人W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W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M公司、X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N公司无效,因为M公司负有提供货物的合同义务,M公司应当经N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X公司,在未经N公司同意的情况下,M公司转移行为对N公司不发生效力,N公司有权拒绝X公司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M公司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N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N公司在M公司、X公司未履行其到期供货义务时未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X公司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该货物,可以视为N公司认为M公司、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N公司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M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M、N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了主合同,W公司不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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