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

admin2018-09-10  30

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模式。我国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兼顾的诉讼模式。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以前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而随着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意识的加深,“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慢慢地渗透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兼容并包,是跟它们各自的优点分不开的。 一方面,“职权主义”的优点在于:首先,它保证了法庭调查的权威性.因为法官处于利益冲突的诉讼双方之外,为正确裁判,法官主动调查,其调查最具有权威性;其次,法官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能节省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最后,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限制了个人权利.法官积极主动行使控诉职能.极大地发挥了法官的主动性、重要性以达到追究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但是“职权主义”的缺点在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因此,在这种刑事诉讼结构下,侵犯人权、违背诉讼正当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优点在于:首先,它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积极性;其次.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论证和反驳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考查;最后,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只是居中公断,处于被动、中立的地位,强调了个人权利和自由.对国家权力加以约束而避免了专制化。但是.“当事人主义”的缺点在于诉讼的胜败受控、辩双方的经验和辩论技巧影响较大,容易拖延诉讼时间,特别是不利于打击犯罪,使法院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方面感到力不从心。 综观我国实际情况,“职权主义”更符合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即刑事诉讼的作用主要不是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是惩罚犯罪、确认被告人的义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人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刑事诉讼中推行“当事人主义”,也就成了大势所趋。所以。为了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采取某种诉讼模武。而是将两种诉讼模式融合,吸收彼此的优点,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达到较完美的.结合,完善刑事诉讼体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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