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admin
2022-09-19
32
问题
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选项
答案
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包括: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中需重点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历来是民法学习的基础知识,也是重点知识。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①采意思主义立法例。意思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②采形式主义立法例,又称物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③折中主义立法例。 a.对意思主义立法的折中。物权变动除需债权合意之外,还得以物权公示为要件,该观点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 b.对形式主义立法的折中。此立法例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认可其无因性。 ④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另行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①《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④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FE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
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高压电线路,与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最近的距离只有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某甲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1年
中国部分农村有种认识:“女儿一旦出嫁就不是自家的人了,与娘家就没什么关系了。”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中有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对这种认识进行分析。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3年。房屋出租1年后,甲欲卖该房屋给丙并通知乙,乙表示不买。甲便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则丙对乙提出的下列请求能够成立的是()。
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引发争议,经仲裁机关裁决,乙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自()生效。
(2012年真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是()。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不包括()
下列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随机试题
氨甲喋呤是叶酸的类似物,将它加到细胞培养液中,下列哪种代谢物的生物合成首先受到抑制
预防肺结核传播的措施有()。
发生支气管炎时,若支气管分泌物中有大量的嗜酸性粒细胞,其原因可能是()
患者,男,37岁,3d前肛门周围持续性跳痛,肛周皮肤水肿,有硬结和压痛,他最可能患了()
假设开发法通常测算的是每年的租金剩余。()
国债融资,增加政府支出,并通过支出乘数效应增加总需求;或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并通过投资乘数效应,推动经济的增长。这就是国债的()。
()是指上级财政收到下级财政按规定上缴的各种预算上解款,即指按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财政上交给本级财政的款项。
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旅游动机的产生与人的个性、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相关。()
Accordingtothepassage,whoregardedthejobsoftheUSpresidentastiringones?Inthethirdparagraph,"keepaneyeon"m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