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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admin
2022-09-19
36
问题
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中山大学2016年研]
选项
答案
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包括: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中需重点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历来是民法学习的基础知识,也是重点知识。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①采意思主义立法例。意思主义,是指仅凭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如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②采形式主义立法例,又称物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除了债权意思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③折中主义立法例。 a.对意思主义立法的折中。物权变动除需债权合意之外,还得以物权公示为要件,该观点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 b.对形式主义立法的折中。此立法例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不认可其无因性。 ④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另行登记或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①《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④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利移转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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