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两人共有房屋一幢,赵某长期在外地,实际上由钱某居住,并付给赵某若干补偿。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应如何处理?

admin2009-05-12  24

问题 赵某、钱某两人共有房屋一幢,赵某长期在外地,实际上由钱某居住,并付给赵某若干补偿。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应如何处理?

选项 A、应由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赵某、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赵某、钱某分担责任,并由钱某适当多负担
D、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赵某虽长期在外,但仍是房屋共有人,对房屋倒塌造成邻人损害的事实,应当与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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