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王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2年初,王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王某索性在

admin2017-02-28  27

问题 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王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12年初,王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王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王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1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13年初,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王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1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抚养孩子。王某不同意离婚。问:
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选项

答案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获得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王某与婚外异性田某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李某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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