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admin2016-10-26  24

问题 试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选项

答案(1)对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效力: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总括执行来达到公平清偿债务的目的。破产案件受理后,如果再允许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必然会因申请执行人得到执行优先权而降低其他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和数额,从而使多数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违反破产程序为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设立目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能够直接引起对债务人财产个别执行程序的中止,并不必然导致终结。因为破产程序进行的结果有可能避免破产宣告,也即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此处只能以债权人申请破产为前提),破产程序即告终结.原来中止的执行程序可以恢复执行;而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原中止的执行程序只能因破产程序的进行而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于受理案件后,告知审理这些案件的其他人民法院并通知前述诉讼中的债权人,以便这些法院及时中止诉讼,使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 (2)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效力: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首先,受诉人民法院能够于案件受理后3个月以内审结的,可不移送,由原受诉法院审理。其次,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3)对债务人个别任意清偿行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法律不允许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之外受清偿,否则必然造成债权人受偿不公及破产财产价值的减少。但由于破产案件受理并不产生破产宣告的效力,债务人并不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也并未停止,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也并未被剥夺而是稍加限制,故生产经营必须的清偿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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