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
admin
2018-08-09
37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李某自2012年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张某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C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是()。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所有权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甲与乙结伴旅游游,甲在金沙江边拾得一块翡翠原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乙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甲能否取得翡翠原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以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为标准可以将定限物权分为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
随机试题
作骨髓检验不能做肯定结论的疾病是
大肠癌之肝肾阴虚型的首选方为知柏地黄丸,若便秘甚者加
在计算机系统中,设备管理是指对()。
背景资料:某公司承接一座城市跨河桥A标,为上、下行分离的两幅桥,上部结构为现浇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结构,跨径为70m+120m+70m。建设中的轻轨交通工程B标高架桥在A标两幅桥梁中间修建,结构形式为现浇变截面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跨径为87.5
持头等舱票价客票乘坐国际航线的旅客可享受免费交运行李()千克。
下列不属于算法描述方式的是()。
布鲁纳认为,无论我们选择何种学科。都务必使学生理解该学科的结构,以此建立的课程理论是()。
左图通过组合可以得到选项中的哪一个?
《论持久战》
A、Setagoodtimetosellit.B、Consultafinancialadviser.C、Preparecostsforemergencies.D、Studydataaboutstockmarket.B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