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新公司C,该C国公司在美国、英国和日本均有营业所,依公司的章程其住所在日本,该企业的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现因涉及美国的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请问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哪个地点的营业所为准?( )

admin2021-10-10  22

问题 英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新公司C,该C国公司在美国、英国和日本均有营业所,依公司的章程其住所在日本,该企业的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现因涉及美国的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请问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哪个地点的营业所为准?(    )

选项 A、以在英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其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
B、以日本的营业所为准,因为其住所在日本
C、以美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纠纷主要涉及美国
D、以中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中国是案件审理地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是因在美国的业务诉诸法院,因此,美国的营业所与纠纷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以该营业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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