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

admin2020-12-08  27

问题 (2004年)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

选项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答案C

解析 《选举法》第44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C项正确。
    【相关法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7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