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的是( )。

admin2012-12-29  20

问题 下列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的是(     )。

选项 A、公民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纳税争议事项
B、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保全措施不服
C、对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D、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

答案A

解析 注意现行法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一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因此,C项不当选。二是纳税争议。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项当选。B项不当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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